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导致其民族成份与养(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