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