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档案;
2、律师执业档案应载明:执业经历、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情况、申请人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情况、年检考核情况。若无上述内容,应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